2008年4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妻子起诉要离婚 证据不足被驳回
    
  案情实录:胡某和吴某(男)是同村人,婚后十余年夫妻感情一直不错,两人生育了一子一女。但是前不久,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起诉书中称,吴某与另一女子生活在一起,经多次规劝仍置之不理,去年8月起便一直没回家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。不过,对于这些事实,原告胡某未提供相应证据。
  本案开庭审理时,吴某没有到庭参与诉讼。

  审理结果:驳回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点评:一般,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,当事人应亲自到庭,离婚案件就属这类案件。因为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未到庭,相关事实就难以查清。
  本案中,被告拒不到庭,并不是说可以完全按照原告的诉请来判,而应视为被告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。这种情况下,只要原告所诉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,法官就可支持原告的诉请。但是,原告诉称被告有外遇及双方已分居等情况,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,因此,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据此,法官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  物权取得不合法 相关权利难保护

  案情实录:谢某和王某是邻居。谢某向法院起诉称,王某在原告房屋边建房,将道地垒高,拆除砌好的石块,还将原告埋在地里的水管挖出,致使雨天原告屋中进水。谢某要求王某拆除围墙,返还石块。

  审理结果:法院认为原告居住的房屋不是合法建造,行使权利的基础不能成立,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点评: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相邻关系,受物权法的调整。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延伸或限制,这种延伸和限制是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必需的。
  原告作为要求对方权利限制的一方,必须依赖于本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利。然而,依据法院所查证的事实,原告的房屋与其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所涉及的房屋不具有同一性。也就是说,原告的房屋并非合法建造,因此,原告行使权利的合法基础就不能成立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瞿燕萍   开声祥